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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3 11:02: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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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制定了若干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在2017年度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在2010年底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6年新增】10.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台湾航运公司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优惠政策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2.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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