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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3:56:59 字体:

叮咚~叮咚~叮咚~2017年的钟声已经敲响,不要迷糊了,清醒清醒!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可以提上日程啦!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复习哦,不要浪费网校的辛苦哦!今天我们17来学习知识点:保险的分类。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保险的分类

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必须进行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的一种福利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普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费用主要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直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或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人为减轻或避免所负风险把原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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