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82 苹果版本:8.6.82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吐血整理!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23问:标的物风险的承担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左乐 2019/08/07 13:26:06 字体: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快考试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有所获益,小编吐血整理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至,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承担问题。

解答:

(1)一般情况,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需要运输: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6)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无法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中级会计职称模考开始预约了,点击了解详情>>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