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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5 09:32:47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3月1日起,9月9日开考,现在备考真的不早了!为了方便大家掌握备考重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天天进步!

【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承诺做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间依不同情况而定:

1.当事人釆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釆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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