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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第三节重要考点小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6/27 17:15: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考点一: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二:

自然人能力分类: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可以独立地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考点三: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考点四:

无效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无代理,能独立实施,比如一些小事情,与自己能力相符的,有效,单独实施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无代理,与自己年龄智力相符,没有发病期间有效,单独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总结:只要是单独的都无效。

考点五: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考点六:

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考点七: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没有代理权,瞎折腾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考点八: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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