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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1/27 11:17:49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一)先占

  所谓先占,就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2)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三)发现埋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四)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  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如钢筋附合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钢筋所有权。 
动产附合于动产。(1)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如各出木板成箱);(2)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如油漆漆于他人之木板)。 
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  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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