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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税法》预习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3/20 17:03:28 字体:

日积月累的知识点积累是备考的基石,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税法》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第十四章 税务行政法制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

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相关链接:2017年注会预习阶段《税法》第十四章知识点

本文内容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老师讲义,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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