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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精华: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6/22 15:21:55 字体: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问题】承兑人和付款人怎么区分?

【解答】承兑人在承兑之前叫承兑人,承兑之后成为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他才成为票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是指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从最简单的关系来说,付款人到承兑人到收款人.一般来讲,付款人开出票据给承兑人(此时承兑人是收款人).因为票据是可转让的.当承兑人(对于他后面的收款人来说也称前手)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首先是票据权利人,即持票人,但是在其转让了票据后,就成为受让人的前手因而也成为了票据债务人。其在票据关系中在处于后手的地位时,由于他是从其直接前手处受让票据的,与直接前手具有最紧密的关系,因此他应该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该知识点属于课程讲义>>王妍荔>2017年基础学习第三编 商法相关制度——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07讲 汇票的保证、付款、追索权打印 收藏的内容。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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