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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4 11:34:23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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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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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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