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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答疑精华:执行商定程序与审计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06 17:08:36 字体: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方便学员备考,网校从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华。当然,如果学习中遇到问题,您可以到所报课程的答疑板进行提问,网校老师会及时问您解答!

  学员问题执行商定程序与审计区别?

  回答:商定程序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的业务。

  比如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Y公司2013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与该公司商定的某些程序并出具报告。

  执行商定程序的理解

  1.商定程序业务执行的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前提是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以达到某一特定的目的。与审计业务的明显差别是,审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和职业判断确定的,为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各种审计程序。而商定程序业务中执行的程序,是由注册会计师与特定主体协商确定的。

  2.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是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特定财务数据通常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特定财务数据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

  3.注册会计师就执行的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商定程序业务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

  由于商定程序业务不以提供保证为目的,不属于鉴证业务,本准则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如果您也对以上知识点有疑惑,建议您结合课程辅导书再做进一步的理解,该知识点属于注会《审计》第二章审计计划的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注会《审计》辅导老师授课中都讲到过。关于备考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去网校论坛与各位学友讨论,期待您的参与!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二章答疑精华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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