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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28 14:26:10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

  【主要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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