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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税法》考点: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28 14:20:21 字体: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本考点属于《税法》第八章的内容。

  【内容导航】:

  1.税收优惠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主要考点】:房产税税收优惠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税收优惠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与次月区分

房产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从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其他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链接: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八章主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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