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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0 09:16:3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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