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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2023.08.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小羊 2023/08/08 09:23:27 字体:

让坚持成为一种习惯,让放弃成为一种奢侈。不是我们没有努力,而是我们在努力的路上没有坚持下去,放弃很容易,可成功后的喜悦是放弃者所体会不到的。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正保会计网校专门为大家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一起来练习吧~

单选题

下列有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税务机关在3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B、税务机关应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0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定的相关信息 

C、5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2次以上的,该失信主体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D、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公开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C
【解析】
选项A,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选项B,税务机关应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定的相关信息;选项D,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点评】本题考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除了掌握上述关于期限的问题,再熟悉一下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相关内容。

(一)提前停止情形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1.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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