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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练:免征契税(09.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2/09/04 08:58:30 字体:

业精于勤荒于嬉,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备战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在此精选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的每日一练供学员参考,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多选题

下列获取的房屋权属中,可以免征契税的有( )。

A、个人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 

B、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后的新企业承受原企业的房屋 

C、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母公司向其增资而划转的房屋 

D、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选项B,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选项C,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选项D,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契税的优惠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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