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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召集主体(二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7/03 14:22:15 字体: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本周的测试题目主要针对第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大家的平均正确率为32.94%,整体掌握情况不是很理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还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 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B.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C. 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D. 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其中50%的债权有财产担保)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应试指南P103)

点评:本题是考查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注意区分第一次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集主体的不同;另外注意这里是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而不是“无担保债权总额”。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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