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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9/25 17:56:4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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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2.原告资格转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4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

  行政诉讼原告

  1.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2)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则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原告资格转移(同复议)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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