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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学习笔记:软件产品的特殊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10/11 10:37:5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软件产品的特殊规定

1、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4、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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