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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知识点:兼营非应税劳务及混业经营(3.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22 11:36:04 字体: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税法(一)》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税法一》知识点:兼营非应税劳务及混业经营

  知识点:兼营非应税劳务及混业经营

  (一)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之间无从属关系。

  2.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混业经营

  1.含义: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2.税务处理:混业经营涉及增值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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