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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每日一练:股东权利(8.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8/04 09:13:38 字体:

水滴石穿,绳锯木断。备考税务师,也需要一点点积累才能到达好的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税务师每日一练在线测试,通过做题,能够巩固所学知识并灵活运用,考试时会更得心应手。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奉上,快来练习吧!

单选题

甲、乙、丙是清馨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公司成立一年以来,甲拥有该公司1%的股份,乙拥有3%的股份,丙拥有6%的股份。下列关于股东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A、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职责,甲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B、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三位股东想提出临时提案,必须一起提出

C、若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甲可以书面形式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D、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甲乙丙三人一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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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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