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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破产债权申报(10.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10/10 08:59:36 字体:

不向前走,不知路远;不努力学习,不明白真理。为了帮助大家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2018年税务师各种班型已陆续开通,课程中含大量极具代表性的习题,老师深入剖析解题思路,演示解题过程,助学员提高解题能力!以下是今日的每日一练,更多经典练习题,报班即可获取。

以下为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今天你练了吗?

多选题

下列有关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

B、债权人只能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过期不能补充申报

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后,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债权申报期限最少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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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家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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