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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2023.11.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3/11/16 09:01:2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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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间预缴税款分摊的表述中,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是( )。

A、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15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B、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设立第二年起开始参与分摊 

C、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税务注销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D、按照上年度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分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并将复核结果函复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点评】本题考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其中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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