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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小知识:房产税征税范围

2014/07/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房产税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08、09、12年单选)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税收优惠 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减按4%的税率征收

1.关于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关于投资联营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3.关于融资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注意】应纳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经常结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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