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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小知识: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014/08/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0年多选)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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