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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分包的建筑实务与涉税解析

价      格: ¥ 300.0

课程形式: 录播课 课时数:17.387222课时 所属类别: 建筑/工程 学习期:90天

课程收益:无论是否违法,依托分包等“三包一靠”业务的合同安排,通常都轮不到会计置喙!基本上只能依照实务层面的“无效按有效结”规定,尽力缝补涉税遵从度的缺失。拒当“背锅侠”,你需要看看这篇涉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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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老师

熊超

熊超

会计师、税务师,财税实务讲师。 5A级事务所从事税务鉴证、顾问和税务咨询实务工作多年,擅长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和纳税筹划的实务运用。20+年奋斗在中小企业财税实务第一线,实战经验丰富,心得独到。曾在多家全国性的知名会计培训机构(面授)担任会计实操讲师,洞悉理论与实操的差异,知晓企业所需与学员所求,所以授课特别接地气,并且在国内首倡“税会一体化”教学法,让税会的实务运用不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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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安排

录播课程表 视频开放时间说明
1-1 发包 报课后即可学习录播视频,学习期90天。
1-2 依托
1-3 转包分包依托
2-1 依托业务
2-2 依托项目财务风险管控
2-3 依托方利润如何提取
2-4 增值税基础
2-5 预收款涉税
2-6 异地预缴
2-7 预缴开票
2-8 依托项目的营运资金
2-9 依托项目的税费分录
2-10 依托方式
3-1 关于包工头
3-2 涉税分析
3-3 个税与社保
3-4 利润获取渠道
3-5 个人分包依托
4-1 建筑工程分包
4-2 取消劳务资质
4-3 工资风险规避
4-4 政策规定
4-5 打包支出的几种情形
4-6 适用预收款预缴
4-7 差额计税的适用条件
4-8 总分包相关往来业务
5-1 跨区业务的常见形式
5-2 分公司增值税
5-3 分公司所得税
5-4 承接业务的合法方式
      赠送资料:电子版课程讲义

教学大纲

第一讲 概述
一、常见工程现象的法律理解
 (一)发包
  1.什么是发包?
  2.什么是发包人?
  3.《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
  4.《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
   (1)发包方具有合法资格的条件
   (2)不得肢解发包
 (二)转包
  1.转包的含义
  2.属于转包的情形
  3.工程实务中的“视同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应否无效?
 (三)分包
  1.分包的含义
  2.分包次数的限制
  3.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
  4.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5.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
 (四)内包
 (五)依托
  1.依托的含义
  2.属于依托的情形
  3.实务现状
 (六)“三包一靠”的区别
  1.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2.转包与内包的区别
  3.转包与依托的区别
 (七)违法风险
  1.合同的行为无效
  2.行政、刑事责任
  3.结算方面
二、转包、分包、依托的相关涉税规定
  1.转包
  2.分包
  3.依托
  4.依托不属于虚开
三、建筑公司常用的成本核算科目
  1.工程成本项目的内容
  2.科目表
第二讲 依托业务涉税分析
一、依托业务
  1.依托企业
  2.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3.工伤责任
  4.依托业务开票,不属于虚开
二、依托业务的账务处理原则
 (一)税务层面的“无效按有效结”
  1.司法层面的无效
  2.税务层面的有效
 (二)依托项目的会计核算原则
 (三)依托项目的财务风险管控
  1.工程项目的各种支出
  2.工程款项的结算与开票
  3.足额扣留税费,应对税负风险
   (1)扣留多少税点才行?
   (2)逼迫依托方提供进项专票
 (四)依托方的利润如何提取?
  1.以“设备租赁”方式,抽逃利润
  2.自然人以项目经理方式依托
  3.自然人以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依托
  4.采用分包方式依托
  5.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依托
 (五)建安工程外帐成本的大致构成比例
三、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规定
 (一)增值税基础
  1.依托业务的纳税义务人
  2.管控“四流一体”
 (二)增值税的预缴之一:预收款涉税
  1.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产生纳税义务
  2.预收款的纳税义务时间
  3.预收款的增值税预缴规定
   (1)政策规定
   (2)预缴时间
   (3)预缴地点
  4.预收款的增值税预缴计算
  5.预缴也可以享受小微免税
  6.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预缴之二:异地预缴
  1.异地不跨区
  2.异地跨区
   (1)跨区报验
   (2)预缴规定
   (3)预缴时间
   (4)预缴地点
 (四)建筑业小微预缴,可以免税
 (五)预缴计算
  1.一般计税
  2.简易计税
  3.建筑适用简易计税的常见情形
  4.建筑业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常见情形
  5.注意事项
 (六)预缴开票
  1.编码简码
   (1)预收款开票
   (2)建筑服务开票
  2.税率、征收率
  3.差额开票
  4.备注栏
  5.特例:打破“三流一体”开票
 (七)预缴填报
  1.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一般纳税人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八)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
  2.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
  3.小规模纳税人
 (九)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
四、依托项目的所得税预缴
  1.政策
  2.分包不预缴
五、依托项目的分录核算
 (一)依托项目的营运资金
  1.被依托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2.被依托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依托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3.实务层面,通常是依托方直接拿票来报销入账的
 (二)依托项目施工成本的归集
  1.材料采购
  2.库存材料的领用
  3.临时设施
  4.无形资产购置及摊销
 (三)依托项目人工费用的核算(抽走依托利润)
 (四)依托项目的税费分录
  1.进项税核算
  2.预缴增值税
  3.结算资产负债表日完成施工产值
  4.增值税申报
  5.附加税核算
  6.预缴所得税
 (五)工程收入、成本确认与计量
  1.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成本/合同费用/合同毛利
  2.同时结转损益
六、依托方式:自然人以项目经理负责制方式依托
 (一)操作方法
  1.依托方式
  2.取走利润的方法
  3.注意所得税的规定
 (二)被依托方的会计核算
  1.人工费用的核算
  2.平时个税、社保的资金来源
  3.取走利润
第三讲 个人承包依托
一、关于“包工头”
  1.含义
  2.法律关系
  3.包工头与农民工工资
   (1)政策规定
   (2)实务含义
  4.包工头按利润率的层次划分
二、个人提供包工业务的合法性分析
 (一)个人提供包工业务的分类
  1.个人提供包工业务,只能是劳务分包(承包)
   (1)法规
   (2)名词解释
  2.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
  3.包工业务的分类
 (二)合法性判断
  1.个人包工业务的两种合法行为
  2.个人包工业务的一种违法行为
三、个人承包建安服务的涉税分析
 (一)承包合同的签订要点
 (二)会计主体
 (三)个税定性
  1.包工业务,在税法上是“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2.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3.常见的“经营所得”范围
 (四)项目部在承包、承租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1.政策  
  2.操作
 (五)承包、承租、依托经营模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1.政策  
  2.实务层面
  3.承包人包工头是否需要开票给建筑公司
四、包工业务,包工头及雇佣民工的个税与社保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下
  1.包工头个税
  2.包工头手下农民工的个税、社保
 (二)项目经理承包制下
  1.包工头个税
  2.包工头手下农民工的个税
  3.跑不掉的社保
 (三)建安劳务的个税
  1.申报地点
  2.全员全额预扣预缴
  3.核定征收
   (1)原则
   (2)核定征收必须看当地政策口径
 (四)经营所得个税
  1.建企(被依托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经营所得个税
  2.经营所得个税的纳税地点
  3.取得经营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和纳税申报地点
  4.办理经营所得个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5.核定征收
五、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包者的利润获取渠道
六、个人分包依托的核算
 (一)增值税事项
  1.个人代开建筑发票,不得代开专票
  2.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
  3.可以享受“六税二费”的减半征收
 (二)个人代开建筑发票的注意事项
  1.填开方法
  2.申请代开发票的地点
  3.被依托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4.被依托方的开票
  5.个人代开建筑发票,涉及的税种、税率
  6.哪些发票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建筑项目地点与名称?
   (1)备注栏的政策规定
   (2)营改增后的建筑服务究竟包括哪些项目?
   (3)易混淆的服务
  7.个人分包,手下民工的个税
 (三)被依托方的核算
  1.支付分包款的核算
  2.支付个人的分包款能否作为计税差额扣除额?
   (1)相关政策
   (2)操作原则
   (3)各地政策
第四讲 劳务分包的涉税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
  1.类型
  2.专业工程分包
  3.劳务作业分包
  4.分包合同
  5.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业务范围
  6.劳务分包与清包工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二、不合法的劳务分包
  1.政策依据
  2.违法分包
  3.依托
  4.劳务派遣的风险
三、劳务分包的合法方式
 (一)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新规定: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二)建筑公司(项目部)与依托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三)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普票或者专用发票
 (四)公户走账,私户回流
  1.程序
  2.注意金税三期对私户的预警
  3.账面上的“四流合一”
 (五)分包项目的工资风险规避
  1.实名制与工资专户的风险
  2.非实名制下,虚增人工的风险
  3.风险规避
 (六)分包业务的个税风险规避
  1.个税申报不是由建筑公司(项目部)承担
  2.项目所在地采用核定征收个税时
   (1)核定征收
   (2)风险:
   (3)政策
  3.项目所在地采用全员全额扣缴个税时
 (七)分包业务的社保风险规避
  1.利用农保规避社保
  2.利用“签订劳务承包、劳务分包合同”规避社保
 (八)劳务公司的操作
  1.采用劳务分包方式接活
  2.关于“专业作业企业资质”
  3.采用内部承包分包
   (1)劳务公司必须升级
   (2)合法分包的条件
   (3)承包利润的提取
四、总分包的差额计税、预缴与申报
 (一)政策规定
 (二)差额扣除的条件
  1.证据链的强制性要求
  2.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1)价外费用的范围
   (2)“全部价款”的范围
   (3)特别提醒:针对的是“打包款”并且是“打包支出”
    1)打包支出
    2)针对的是打包款
 (三)常见的“货物与服务”打包支出的几种情形
  1.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
  2.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分开核算的,按兼营处理
   (2)未分开核算的,按混合处理
  3.销售自产货物(机器设备除外)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四)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且差额计税的情形
 (五)总分包的差额计税:适用因预收款产生的预缴
  1.政策
  2.预缴地点
  3.总包方差额计税的预缴计算
 (六)总分包的差额计税:适用因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产生的预缴
  1.政策
  2.预缴时,采用差额计税的适用条件
  3.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
  4.跨区预缴,差额计税的计算
 (七)总分包的差额计税:适用老项目产生的预缴
  1.建筑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1)政策
   (2)实务判断
  2.老项目的计税政策
  3.老项目的计税计算
 (八)申报时,采用差额计税的适用条件
 (九)简易计税下,差额计税的账务处理
  1.政策
  2.分录处理
 (十)简易计税下,总包方的发票开具
 (十一)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取消备案制
  1.政策
  2.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总包分包之间相关往来业务
 (一)总包分包之间的配合费(管理费)
  1.含义
  2.按现代服务业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3.会计核算
 (二)总包向分包收取的违约金
  1.必须合同约定
  2.不属于增值税与发票范畴,不能开具发票
 (三)因总包违约,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
  1.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向总包开具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2.必须合同约定
 (四)总包统一采购建筑材料,分包从总包领用建筑材料
  1.“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属于“甲供材”
  2.总包方属于销售材料,分包方属于混合
  3.分包方也可以签订“清包工合同”
 (五)总包分包之间的临时性串货及共用水电
  1.属于增值税销售
  2.相关建材的税率规定
   (1)外购
   (2)自产
  3.水费的规定
第五讲 分公司依托
一、建筑服务跨区业务的常见形式
 (一)单一体制的建筑企业跨区承接建筑服务
  1.“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的规定
  2.没有总分/母子的建筑企业,跨区业务的处理
   (1)跨区报验
   (2)操作模式
 (二)设立分公司(依托)
  1.分公司的设立
 (三)分公司一般性的涉税事项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公司对外的经营活动,其核算方式不影响涉税义务
  3.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申报地点
  4.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
  5.纳税信用等级方面
  6.发票管理
  7.注意总分机构之间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
  8.其他小税种
  9.税收优惠方面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利用税收洼地
二、分公司增值税
 (一)一般采用就地纳税
 (二)增值税:不跨区(机构与服务在同一地级市内)
 (三)增值税:跨区(跨地区、跨省)
  1.建筑服务的预缴规定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3.差额计税必须有合规性凭证
  4.差额计税必须提交的资料
  5.差额负数的规定
  6.取消简易计税备案的规定
  7.增值税小微免税政策
  8.进项发票的处理
  9.其他事项
三、分公司所得税
  1.建议不采用汇总申报
  2.所得税的预缴
  3.汇总申报所得税的
四、总分机构之间的资产移送
 (一)总分机构之间的存货移送
  1.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
  2.涉税筹划分析
 (二)总分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移送---动产(机器设备)
 (三)总分机构之间的固定资产移送---房屋及土地、无形资产等
  1.增值税
  2.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税:土增、印花税、契税
 (四)资产移送的所得税处理
五、分公司承接业务的合法方式
 (一)建筑类法规层面:必须由总公司中标,分公司负责施工
 (二)税法层面的合规性
  1.预缴与申报的规定
  2.开票规定
  3.合规性操作
   (1)总包合同
   (2)附加“三方协议”
   (3)分公司开票,重点关注备注栏
   (4)采购合同与开票
六、分公司会计核算
  1.分公司核算方式
  2.别具特色的科目设置
   (1)权益类科目
   (2)总分之间的往来
  3.核算业务的类型
  4.关于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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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甲方成功付费购买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辅导课程,即表示甲方同意遵循本协议之全部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旗下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 为甲方提供与甲方选报辅导课程对应的辅导培训服务。具体条款如下:

1 定义条款

本协议适用于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 开放课堂会计实务 30天/90天/180天 课程辅导 服务。 本协议下“ 30天/90天/180天” 课程辅导服务是指乙方旗下正保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向特定注册学员推出的,在该等注册学员选报课程并交费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向该等注册学员提供的课程学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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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方按照甲方最终选报的课程、班次、服务及实际交纳的学习费用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导服务。

2.3乙方提供的辅导课程、讲义、配套资料、答疑服务等以当年对应课程辅导的招生方案为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老师、课程、大纲、答疑服务等,乙方有权根据实际调整变更具体服务内容和细节。

2.4乙方随课赠送的礼品、课程、分期贴息优惠或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如有退换课情况,乙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如若原包装完整,甲方可以寄回,乙方不予扣除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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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直播课程开课前,甲方如不满意课程内容且未超过课程总时长的10%,可免费申请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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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权利

甲方在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交纳全部学习费用后,有权利享受乙方为“30天/90天/180天”学员所提供的教学及辅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网站公示的招生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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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或双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网络中断、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5.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5.3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且不履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 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的内容、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6.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6.3 如果某一争议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协商之日后 30 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

7 完整协议

乙方在正保会计网校网站上公布的招生方案及网站的注册服务条款是本协议的补充,惟该等招生方案及网站注册服务条款与本协议有不同之处的,则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8 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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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乙方提供的学习辅导课程的任何内容具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等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乙方的损失。

9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本协议中甲方所报课程听课权限之日起至所报课程规定学习期限到期为止。

10 其他约定

10.1本协议采用电子协议形式,凡购买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视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方成功付费购买乙方本协议课程之后即生效。

10.2如甲方通过补差价的方式升级到开放课堂其他会计实务课程,类别价格高于本课程以外的辅导课程,则本协议自甲方课程升级至辅导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甲方课程升级后的新班次协议书为准。

10.3本协议生效后,非经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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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开放课堂会计实务课程辅导学员

乙方: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