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新闻:财会资讯财经资讯财税资讯审计资讯考试动态: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各地动态: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天津江西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辽宁吉林山东内蒙古山西更多

首页>会计资讯>财税资讯> 正文
  • 会搜:

北京市回收经营废旧物资减税要有三个条件

2004-6-8 13:30 来源:北京日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通知》指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本市相关的专项检查已经全面展开。
相关热词: 北京市 废旧物资
转发分享: | 更多
  • 2010-11-22·AICPA交流会(11.28上海)
  • 2010-11-17·2011会计职称备考启程
  • 2010-11-17·车船税新政:喜还是忧
  • 2010-11-15·求职最有用的金牌证书
  • 2010-11-11·AICPA交流会(11.20北京)
  • 2010-11-6·AICPA交流会(11.21上海)
  • 2010-10-29·AICPA交流会(11.7上海)
  • 2010-10-25·AICPA交流会(10.30北京)
  • 2010-10-25·AICPA交流会(10.31上海)
  • 2010-10-18·AICPA交流会(10.24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