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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把握五个原则

2008-4-8 10:59 黑龙江审计厅 【 】【打印】【我要纠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环节。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注重把握五个环节,从而规避审计风险。

  一是把握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在核算上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是由被审计单位经济性质和国家从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但作为人格化的经济责任审计,如果完全按照收付实现制反映的财务成果去评价被审计人,则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因此,在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会计数据的认定,应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对被审计人的评价,则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即:凡属本任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不论是否支付现金,均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前任超收或超支,负债或留下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即使在本任期内,也不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

  二是可控性原则。

  审计评价重点放在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上。一个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账面反映的事项,并不全是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在审计评价中,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审计结果中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审计认为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有关部门获取错误信息时,审计人员在计算与此类事项相关的评价指标时,则应予剔除或作相应说明。如在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对任期内机构合并、分设,债务重组,资产重估、自然灾害等引起国有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予剔除或单独反映;在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时,对任期内国家收支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要客观地进行反映。

  三是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时,定性评价要以定量评价为依据,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在审计评价中,应尽可能做到量化分析,科学地计算出有关经济指标,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上级的相关考核指标、前任或历史实现的经济指标、其他同类单位实际水平等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从而准确地将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全貌反映出来,使被审计对象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是客观性原则。

  在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全局出发,坚持以审计查证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准绳,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其当时的政策、法规和经济运行环境,也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在评价时做到审计范围以外的事项不予评价,与经济责任事项无关的事不予评价,证据不足,没有经过审计人员核实或标准不明的事项不予评价,尚在试点过程中,没有经过实践充分检验,前景难于预测的事项不予评价。对重大的不确认事项,为了规避审计风险,可采用写实的手法在评价中予以披露。

  五是权责对等原则。

  在审计评价中,对审计查明的财政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来确定被审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审计人直接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审计期间从账面发现的接任前已形成的问题、离任后产生的问题、上级部门强制行为形成的问题、被审计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但下属单位或个人仍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被审计人可不承担经济责任。除上述范围外,被审计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确定为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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