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以账外收入直接冲抵支出现象:有的以房租收入冲抵招待费或平衡历史遗留问题、有的以经营权发包收入冲抵发放职工福利支出、有以文印费收入冲抵办公支出、有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冲抵场地租赁费等。上述账外以收抵支行为,造成单位部分资金“体外循环”,同时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之规定。
以账外收入直接冲抵支出行为,尽管形式上与“小金库”有别,由于其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审计发现,但对单位财务的正常管理构成一定威胁,其危害性同样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以收抵支,造成单位财务收支不真实,使账面收支小于实际收支,影响单位收支规模的真实性、完整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是应收未收,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因账外收入通常仅少数人知晓,缺少必要的监督机制约束,其流失往往不易被他人发觉,易引发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账外支出,容易滋生各种弊端,如可能助长单位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