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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出口企业应及时申报出口退税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5]229号
颁布时间:2005-11-15发文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税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及时地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落实到出口企业,有力地支持了海南省外贸出口。为了做好宣传工作,我们已采取在报纸、互联网、电话咨询以及举办办税员培训班等形式将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管理办法告知企业。但是,仍然存在个别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和个别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规定时限申报退税资料,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应引以高度重视。各市县国税局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整改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服务,优化服务,不能完全被动地等待企业申报,要求企业重视和加强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收集工作,积极督促出口企业及时申报、规范申报,帮助企业解决进出口税收工作中的困难,提醒出口企业注意“四个重要时限”:

  一是“30天”。即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即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三是“180天”。即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Α、Β类的出口企业在90天内不能提供外汇核销单的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即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和确有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集中报关、经营方式特殊等原因)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地[市]级以上税务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出口退税业务咨询电话:66509354、66509353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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