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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财税处理

2009-11-17 11:32 财会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算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应进行清算的企业包括: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企业只要进入清算,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的持续经营假设将不复存在,会计核算及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税务处理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

  一、企业清算有关事项的会计核算

  (一)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相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二)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和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依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交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交增值税。

  (三)处置、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税费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四)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五)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六)企业欠税的处理

  对企业欠税,应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积极清交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补偿金等——所欠税款——破产债权。企业破产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应当向税务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交回已领购尚未使用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及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二、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所得税条例规定交纳所得税。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损益;(2)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3)清算所得应纳税额=清算所得×适用税率;

  (4)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交,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给与的15%优惠税事、小型微刺企业20%优惠税率,但在清算完税时要依照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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