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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非税[2007]5号

颁布时间:2007-11-23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局,省稽查征费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公路养路费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负责印(监)制管理。为了切实做好2008年公路养路票据的印制和发放工作,根据我省公路养路征收情况,省稽查征费局负责全省汽车(含摩托车)公路养路费票据的申请印制及发放管理工作;四轮农用车、拖拉机的公路养路费票据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局向同级财政局申请领购,由同级财政局负责发放和核销。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票据必须套印由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2008年度养路费票据统一于2008年1月1日启用,老版未使用票据自即日起一律作废。
 

    附件:《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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