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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优化流程

颁布时间:2018-09-30  

单位及查账个体户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即时办结):在网上税务局【文书受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双击【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进入注销模块,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界面,点击【我要办理】,提交注销申请后,系统自动审批,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注销条件: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纳税人;

2.没有欠税费(含滞纳金)及罚款,无呆账;

3.不存在结存发票,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4.没有未完成的纳税评估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5.不存在未终结的风险应对内容和未结束的调查巡查任务。

6.不存在已做案源登记但未启动稽查立案的事项,不存在在查案件;

7.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未处理流程;

8.纳税人不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待办任务;

9.不存在多缴税金;

10.不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11.不存在未申报的数据和未报送财务报表;

12.如果是定期定额纳税人,已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13.如果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委托代征协议的认定和登记,需已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注销出口退税资格,撤销委托协议;

14.如果存在房土两税税源信息,需已经终止房土两税税源的纳税义务。

15.不存在未缴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6.不存在未注销的社保费登记信息;

17.不存在未注销的分支机构。

以上17个条件都满足,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的任意一条,即可即时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以下条件都不符合,纳税人需要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推送信息)的M级纳税人;

3.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4.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第二种情况(发放《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 在在网上税务局【文书受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双击【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进入注销模块,系统判断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注销条件第1至7条,不符合第8至17条中任意一条,但是符合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中任意一条,可在注销税务登记界面点击【打印即办承诺书】。

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推送信息)的M级纳税人;

3.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5.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1. 纳税人可选择“打印即办承诺书”,下载打印《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需法人和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不强制)携带《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前往大厅进行办理,大厅税务人员受理后,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特别注意:纳税人在大厅现场提交承诺书后,税务人员直接发放“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若纳税人后续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承诺,法定代表人将被纳入D类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1. 若纳税人不愿签署《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在网上税务局中按照《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中列举的未结事项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办结事项告知书)。纳税人需按照通知书内容,完成未办结事项后方可再次发起注销登记业务。

第三种情况(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在网上税务局【文书受理】-【涉税事项办理】-【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双击【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进入注销模块,系统判断纳税人不符合签订《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的条件,网上税务局直接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结事项告知书)或者提示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如果发放了未办结通知书,纳税人需按照通知书内容,完成未办结事项后方可再次发起注销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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