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04-01
关于更新《纳税人办税指南》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纳税人办税指南》的对应8项办税事项进行发布。
由于2019年4月份存在新老政策交叉存续的情况,《纳税人办税指南》中对老政策的停止执行时间和新政策开始执行时间进行明确标注。
请您及时了解相关最新规范,用好《纳税人办税指南》,提升办税获得感。
2.1.2—025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发票验旧” 事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1.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2.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需升级开票系统,以便能够按照文件规定的适用税率开票。金税盘版本为V2.2.33.190318,税控盘版本为V2.0.29.19031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应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1.10—033 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进行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认证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
4.纳税人对认证通过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抵扣,未及时申报抵扣的详见“2.1.12—03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事项。
5.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无需认证。
6.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到税务机关认证。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2.1—036 代开增值税发票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代开申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1份 | ||
2 |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1份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申请代开发票人身份证明 | 代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代开申请人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受让方身份证明 |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受让方为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转让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 1份 | |||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1份 | |
2 | 出租不动产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1份 | |
3 | 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3.代开其他发票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邮政储蓄网点。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5.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应出具个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6.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税。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7.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8.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9.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2.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3.1.4—04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9.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2019年4月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12.2019年4月1日起,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及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3.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1.5—0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7.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1.8—048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预缴增值税。
2.电子税务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jl-n-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0.3.1—199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事项描述】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和回访。
【申请要求】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3.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实名投诉纳税人提供)。
【办理时限】
因服务态度不满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因服务质效和侵犯权益进行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涉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2.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3.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 税务机关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将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办事流程】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5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首个申报期前小微企业有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3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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