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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市博源服饰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56号

 

温州市博源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17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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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博源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7625383092)

我局(所)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3月19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南京魏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系走逃(失联)企业,于2012年9月有取得南京魏桥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发票代码:3200123140,发票号码:03546475-03546479,开票日期2012年9月28日,合计金额427350.45元,合计税额72649.55,价税合计500000元。上述5份发票已分别于2012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58119.64元、2012年10月认证抵扣增值税14529.91元。经对资金流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回流迹象,按违反税收法规取得不按规定开具的发票认定。如今后有证据表明其存在虚开行为的,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1、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签发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2、企业基本户2012.8-2012.11银行对账单;3、原龙湾国税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01209、20121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2);5、现场照片;6、《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公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实。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72649.55元。

(二)追缴你单位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106837.61元。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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