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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时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55号

 

温州时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7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5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稽处〔2019〕70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稽处〔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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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时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95U2R1P)

我局(所)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4月19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主管机关核实你公司已失联走逃,已于2017年7月31日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你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时军取得联系。

(二)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在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80号C幢第五层东面没有找到你公司。

(三)你公司虚假申报纳税。经过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5月开具发票金额2426179.45元,5月申报销售2426179.45元,销项税款412450.55元,申报进项抵扣税款406250.00元,应交增值税6200.55元,至今没有缴纳。经核查你公司没有认证任何进项发票,而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进项抵扣税款406250.00元。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内容与注册的经营范围不符。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显示,你公司仅在2017年5月26日突击开具了25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废钢,与注册的经营内容(金属制品、机械配件、五金交电)完全不符。

(五)大宗交易无货款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开具发票票面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查,该账户除2017年6月2日存入一笔6300元,6月3日转出一笔6200.55元外,无其他交易记录,该公司所开具的2426179.45元的款项没有通过该银行账户。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06250.00元。

(二)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58号

 

温州时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95U2R1P)

经我局(所)纳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主管机关核实你公司已失联走逃,已于2017年7月31日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你公司注册时间为2017年5月16日,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时军取得联系。

(二)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在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80号C幢第五层东面没有找到你公司。

(三)你公司虚假申报纳税。经过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17年5月开具发票金额2426179.45元,5月申报销售2426179.45元,销项税款412450.55元,申报进项抵扣税款406250.00元,应交增值税6200.55元,至今没有缴纳。经核查你公司没有认证任何进项发票,而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进项抵扣税款406250.00元。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内容与注册的经营范围不符。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显示,你公司仅在2017年5月26日突击开具了25份发票的货物名称为废钢,与注册的经营内容(金属制品、机械配件、五金交电)完全不符。

(五)大宗交易无货款交易记录。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开具发票票面上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核查,该账户除2017年6月2日存入一笔6300元,6月3日转出一笔6200.55元外,无其他交易记录,该公司所开具的2426179.45元的款项没有通过该银行账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以以下处罚:

(一)对虚构进项税额406250.0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406250.00元。

(二)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万。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56,2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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