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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温州隆基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53号

 

温州隆基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稽罚〔2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稽罚〔2019〕2号

 

温州隆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30366057516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取得上海彬志钢铁有限公司、提莫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实施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1月在没有向上海彬志钢铁有限公司购买货物的情况下,取得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金额2454700.87元,进项税额417299.15元,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417299.15元。

以上事实被1、税务稽查签证;2、提取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份的有关报表、账册凭证、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和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等复印件;3、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4、确定虚开函件;5、协查函及回函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17299.1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7,299.1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龙湾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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