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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19-11-13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建[2019]88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能源局制定了《吉林省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吉林省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46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清洁取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电能清洁取暖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统筹规划、公开透明、讲求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达,市县项目按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预算,审核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七条  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电能(不含热泵“小火炉改造”、原煤散烧综合治理)清洁取暖项目申报,审核及信息公开,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及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意见,开展项目日常监督,组织项目验收,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九条  市县能源(发改)等部门主要负责申报材料审核把关,项目落实、实地踏查、现场验收及日常监督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技术类型和奖补标准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为加大电能清洁取暖支持力度,对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等建筑物(构筑物)采用电能清洁取暖且符合年度支持重点的项目,全部纳入奖补范围(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体包括:

(一)民用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

2.共建筑,包括: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其他公共建筑(如养老院、殡仪馆、宗教用房等)。可低温运行和间断性供暖的地下车库,水果蔬菜生鲜市场、冷藏库、物流公司库房等。         

 工业建筑

 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建筑,包括: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动力、运输及仓库等用房。

 农业建筑

 进行农牧业生产活动建筑,包括:种植用房、养殖用房、储存用房等。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类型

(一)直热式电能清洁取暖,包括采用电热膜、发热电缆、电散热器等终端供暖;

(二)蓄热式电能清洁取暖,包括采用水蓄热、固体蓄热、相变蓄热供暖等。

第十二条  奖补期限和标准

奖补限期从2019年起至2021年止,2021年以后全部市场化,政府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引导。为鼓励各项目单位对政府电能清洁取暖的支持,按“先实施多奖补的原则”和财政奖补比例逐年递减的“退坡”制度,2019财政奖补资金额按电能清洁取暖项目设备完成投资额的30%计算给予奖补,以后奖补比例逐年递减5%电能清洁取暖项目设备完成投资额是指为实现电能清洁取暖而发生的安装设备、附属设备、器材等设备投资金额,不包括拆除原燃煤小锅炉、电增容、建设锅炉房土建工程或安装设备发生的土建、装饰等投资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奖补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奖补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市县、中省直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  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支持初步计划;项目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并提出项目奖补资金安排建议。

 

第五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十  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奖补资金实行“先实施,后拨付”方式,在项目运行一个采暖季后(每年的10至下一年的415日),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核查后,省财政根据验收报告、奖补资金安排建议和项目核查结论拨付资金。

第十  奖补资金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  省能源局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和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奖补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将奖补资金整体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  年度执行结束后,省财政厅以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为依据,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预算、调整政策、改进管理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十九  奖补资金安排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发现申报信息不真实或存在骗补现象的项目,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和能源(发改)部门应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  存在违规分配或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奖补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3年。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环保厅 吉林省教育厅印发的《吉林省清洁取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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