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4号
上海雷能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15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75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15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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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雷能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691297404R)
我局(所)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2月5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在柳市东岙村钢材市场上向一名个体户购进槽钢时,该个体户提供给该公司三份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如下:1.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2,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76138.46元,税额12943.54元,价税合计89082元。2.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3,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82252.99元,税额13983.01元,价税合计96236元。3.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4,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80933.76元,税额13758.74元,价税合计94692.50元。上述三张发票合计金额239325.24元,合计税额40685.29元,价税合计280010.53元,该公司已在取得发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公司没有从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货物,但是取得了3份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行为已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
该公司在2016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导致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检查人员拟对其该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比对该公司近三年应纳税所得率,拟按5%应纳税所得率对该公司当年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二、 处理决定
同意检查部门认定的事实。该公司在与杭州胜速金属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柳市钢材市场向某个体户购买槽钢,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货款后,取得杭州胜速金属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用于抵扣,其行为已违反相关税收法规,按偷税处理。该公司在2016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导致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检查人员拟对其该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比对该公司近三年应纳税所得率,拟按5%应纳税所得率对该公司当年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总局【2012】3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529E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建议对该案做如下处理:
1、补缴增值税40685.2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企业已于2016年8月5日做进项转出税额40685.29元处理);
2、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709.7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75号
上海雷能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691297404R)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在柳市东岙村钢材市场上向一名个体户购进槽钢时,该个体户提供给该公司三份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如下:1.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2,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76138.46元,税额12943.54元,价税合计89082元。2.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3,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82252.99元,税额13983.01元,价税合计96236元。3.发票代码3300143130,发票号码19853744,开票日期2016年4月15日,销售方名称杭州胜速金属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圆钢45#,金额80933.76元,税额13758.74元,价税合计94692.50元。上述三张发票合计金额239325.24元,合计税额40685.29元,价税合计280010.53元,该公司已在取得发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公司没有从杭州胜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货物,但是取得了3份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行为已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
该公司在2016年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导致生产成本核算不准确,检查人员拟对其该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经比对该公司近三年应纳税所得率,拟按5%应纳税所得率对该公司当年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总局【2012】33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529E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建议对该案做如下处理决定:1、对所偷增值税40685.29元处以0.6倍罚款计24411.17元;2、对所偷企业所得税709.7元处以0.6倍罚款计425.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836.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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