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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威迈电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1号

 

乐清市威迈电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1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78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118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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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威迈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5CLB1X)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2月15日对你(单位)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在虹桥市场上向一名个体户陆续购进塑料及冷卷材料后,该个体户提供给该公司2份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如下:1.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401277,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销售方名称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冷轧卷,金额99777.78元,税额16962.22元,价税合计116740.00元。2.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401278,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销售方名称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ABS塑料,金额38461.54元,货物名称塑胶尼龙,金额61367.52元,税额16970.94元,价税合计116800.00元。以上两份发票合计金额199606.84元,合计税额33933.16元,价税合计233540元,该公司在2016年4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上发票所载材料均已在当年投产计入所得税成本核算,。该公司没有从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货物,从以上行为已税收法规,构成偷税。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

1、补缴增值税33933.1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公司已于2017年2月14日申报时做进项转出33933.16元处理);

2、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90570.05+199606.84)*50%*20%-9057.06=19960.6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78号


乐清市威迈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MA285CLB1X)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于2016年4月份在虹桥市场上向一名个体户陆续购进塑料及冷卷材料后,该个体户提供给该公司2份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如下:1.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401277,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销售方名称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冷轧卷,金额99777.78元,税额16962.22元,价税合计116740.00元。2.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20401278,开票日期2016年4月21日,销售方名称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货物名称ABS塑料,金额38461.54元,货物名称塑胶尼龙,金额61367.52元,税额16970.94元,价税合计116800.00元。以上两份发票合计金额199606.84元,合计税额33933.16元,价税合计233540元,该公司在2016年4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以上发票所载材料均已在当年投产计入所得税成本核算,。该公司没有从深圳市爱必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货物,从以上行为已税收法规,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决定1、对所偷增值税33933.16元处以0.6倍罚款计20359.90元;

2、对所偷企业所得税19960.63元处以0.6倍罚款计11976.3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336.3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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