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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12-10  

吉财产[2010]651

 

省直各部门、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省直各部门、单位能够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行为加强管理,资产经营收入及使用执行“收支两条线”,遏制了“小金库”现象的发生,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资产及对外投资现象。为了更好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结合“小金库”治理,就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要求如下:

一、关于《通知》下发前有关问题的处理

2009年11月30日《通知》下发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不在追溯审批,但需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自查,经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各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和材料于10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查。针对不同经济行为,原则上按照如下项目提交相关材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

1.单位关于资产出租出借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期限、出租出借资产状况、收益情况、收入使用情况及未报批理由;

2.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单位内部决定出租出借资产相关文件或材料;

4.主管部门统一出租出借资产相关文件或材料。

(二)对外投资

1.单位关于资产(包括资金)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投出资产(资金)状况、收益情况、收入使用情况及未报批理由;

2.所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章程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

3.涉及实物资产的,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未经资产评估的,需要详细说明;

4.单位内部决定对外投资相关文件或材料;

5.主管部门同意对外投资相关文件或材料。

(三)提供担保、抵押

1.单位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抵押情况的说明,应包括原因、担保或抵押事项、起始时间、期限、抵押资产状况、收益情况、收入使用情况及未报批理由;

2.担保、抵押协议复印件;

3.被担保方的有关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4.单位内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相关文件或材料;

5.主管部门同意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相关文件或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关材料的,须特殊说明。涉及法律纠纷的事项,在上报材料中说明涉诉原因及其简要情况。

2009年11月30日《通知》下发前,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等合同或协议已执行到期,不继续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不需上报备查材料。

二、关于《通知》下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2009年11月30日《通知》下发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均为违纪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和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关于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缴库及使用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取得收入的缴库,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7]405)、《关于变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库方式的通知》(吉财[2008]25)和《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产[2009]789)规定执行。

对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各缴款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用款计划,报经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主管处进行审核,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主管处与国有资产处对缴款单位缴入国库的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进行核对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应支出。

四、其他事项

    省直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组织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情况进行汇总,填报相关报表后(详见附件),连同所属单位提交的备查材料,一并报省财政厅。与其未报备查材料的,一律视同违纪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提供担保所取得的收入,没有及时上缴国库或没有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财务账簿核算管理的,将依据《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的规定作为单位“小金库”问题,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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