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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的通知(吉财资[2020]100号)

颁布时间:2020-06-10  

省级各有关部门、市(州)县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能,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疫情防控中资产管理责任担当,压紧压实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各项举措落实、落细。

二、简化资产审批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需紧急配置、调拨、捐赠疫情防控资产的,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全力保障疫情防控资产及时调配到位,有效发挥作用。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疫情防控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环节监管,严禁“搭便车”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损失和浪费。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4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20219

 

 

附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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