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1-01-14
《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如何?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通知》,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指标,提出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实施分类监管,并授权各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评价较好的小贷公司放宽一定经营范围。同时,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规范运作,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对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吉金办文〔2016〕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吉金办联字〔2018〕12号)等。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暂行办法》共包括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提出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评级周期、等级划分等;第二章评级程序及内容,明确了分类监管评级采取县(市、区)金融部门初审、市(州)金融部门审定和省金融局抽检的办法实施,详细指出了评级程序和评级所需资料;第三章评级标准,具体考核项目共分4大类、25项,共计100分。分别为:公司治理(20分)、经营指标(40分)、资产质量(10分)、合规经营(3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可另外加分,加分总计不超过10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第四章结果运用,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汰劣、创新发展、政策支持的主要依据,我们分别从检查频率、经营范围、放贷区域、单户放贷比例、融资比例等方面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并对评级结果披露、评级结果变化后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第五章附则,提出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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