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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2015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都是普通发票

2015-02-10 14:54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为何在今年一月一号之后新批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申请都是批普通发票,之前不是通用机打发票吗?开普通发票还要购买税控设备,这么规定合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另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费用及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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