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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财管考试用插值法算出来的答案是10.77%,正确答案是10.74%,这个算出来有差异算答对了吗?
艳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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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12 11:26
#CPA#
同学,你好,有差异是正常的,算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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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区分产品是研发活动试制而成的,还是研发成功后,正常生产的产品?因为如果把研发成功后正常生产的产品,当做研发试制而成的产品,就会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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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2 08:44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区分产品是研发活动试制而成的还是研发成功后正常生产的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研发目的**:研发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新的技术、产品或工艺,而正常生产则是将研发成果规模化生产。 2.**生产过程**:研发试制的产品通常是在实验室或小规模生产线上完成的,而正常生产则是在大规模生产线上进行的。 3.**成本和定价**:研发试制产品的成本通常较高,因为涉及到研发投入,而正常生产的产品成本则相对较低,且通常有明确的定价策略。 4.**市场定位**:研发试制的产品可能是为了测试市场反应或验证概念,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 5.**生命周期阶段**:研发试制的产品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通常处于生命周期的成长或成熟阶段。 6.**质量控制**:研发试制的产品可能没有经过全面的质量控制,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需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 7.**销售和分销**:研发试制的产品可能不会大规模销售或分销,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需要通过分销渠道到达客户手中。 8.**法规和标准**:研发试制的产品可能不需要满足所有的法规和标准,而正常生产的产品则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通过以上方面的区分,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产品是研发活动试制而成的还是研发成功后正常生产的产品。这有助于确保企业正确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避免滥用税收优惠。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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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几题怎么解,谢谢
波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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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13 14:17
#CPA#
你好,第一题选择ACD,第二题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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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图中6000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吴卫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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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7 17:34
#CPA#
学员朋友,内容较多稍后为您详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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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老师,先开票下个月对方才转款给我,在账上摘要应该怎么写呢
宋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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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7 12:16
#CPA#
你好,这个你直接写销售货物给XX公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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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别解释下这个题的四个选项,谢谢
飞飞老师-财经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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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7 18:59
#CPA#
同学,你好,这个题应该选择全选,选项A:由于该子公司可能存在的错报影响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大多数项目,通常认为该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选项B:由于存货对利润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项目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项目均有重大影响,该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对这些相关项目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选项C: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选项D: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遗漏了与重大不确定性相关的必要披露(即完全未披露),此时认为该漏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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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甲、乙两只股票收益率的标准差;这题不会不知道为什么答案灰除以3
小碧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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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27 17:20
#CPA#
你好同学!公式是除以(n-1),共4只股票,所以除以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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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帮我看看这个发票开的对吗
东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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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18 11:35
#CPA#
您好,这个需要开房子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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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中的计税基础是什么意思呢?
新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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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18 10:25
#CPA#
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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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麻烦问下 就是残保金的政策是啥子 就是有一个劳务公司 人数到500到600人 一年工资总额至少3000万 这种怎样减免这个残保金 还有大概要好多人残疾人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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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25 15:05
#CPA#
你好; 残疾人 就业可以减免部分残保金的; 这个要看你地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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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成本是一个科目,期间发生的料工费是不是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然后质量保修义务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就是什么意思,计算的时候就是不能按比例分摊的意思吗,质保的单项履约义务如何确定收入结转成本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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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11 10:57
#CPA#
你好; 1. 是的。 这个 走合同履约成本 归集 料工费; 到时取得了收入在结转到 主营业务成本去 ; 是的 。 2. 比如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当期收入=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资产负债表日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1)实际发生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2)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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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发行股票(占甲公司20%,具有重大影响)换取乙公司固定资产,发行前乙公司不持有甲公司股票。甲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吗
一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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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05 09:02
#CPA#
是的,这个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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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税中的财产租赁所得,是要先和4000比再扣减除费用?还是先减除费用再和4000比?
税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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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7 17:29
#CPA#
按照注会税法教材列举的例题解题思路,是扣除费用前的收入与4000元相比,不超过4000元,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20%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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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里面的城建税,怎么算出来的,我按照增值税✖️0.07➗2的出来的数跟表不一样
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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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14 11:12
#CPA#
不要看这个里面的,你看附表五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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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土地增值税 有配比的大题!?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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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26 21:13
#CPA#
土地增值税计算案例集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收入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三、收入的确认 (一)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四、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五、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一)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二)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三)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九)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一)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八、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11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九、案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十、案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17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11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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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为什么计入当期损益呀
立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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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28 23:45
#CPA#
同学你好 按保险的期限核算。 如果低于一年在一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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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商誉为什么是0啊
小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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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21 22:16
#CPA#
同学你好,题目问的是商誉的计税基础,这里是免税合并,也就是说多出来的部分没有交过税,所以商誉计税基础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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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IRR时,是否包括银行借款的本金流入、流出?是否包含利息支出?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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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6/25 13:1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计算内部收益率(IRR)时,通常不包括银行借款的本金流入和流出,因为内部收益率是用来衡量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而银行借款的本金属于融资活动,与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无关。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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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战略:请问答案(敏感分析)写的是理论知识,我答的是引用案例,能给分吗?给全部分吗?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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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8/14 18:03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给全部的分数。结合案例分析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所以答出来具体的方法名称,然后引用相关的案例材料即可,从您的答案来看,可以得满分2分。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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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北京市财政局官网客服以及各区都打电话咨询了没有给到详细的信息,所以请教一下您,看下知道怎么办不
微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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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1 09:35
#CPA#
你好,如果财政局都没能给出的回音,恐怕我们老师也有难度。哈哈哈你是有什么业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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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下,没有缴纳房产土地税,税务局需要出个情况说明 这个要怎么写啊
宋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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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3/29 10:49
#CPA#
你好,你是什么原因没有缴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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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将十吨原油用于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不用交增值税吗?不用视同销售吗?
青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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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10 15:43
#CPA#
你好; 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免交增值税的;不用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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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损益下的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这三个分别是指什么?
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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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9/07 16:46
#CPA#
资产处置损益这个就是已经实现了处置的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流动资产和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这个前者是单个资产还没有实际出售,后者是多个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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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2.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辛苦老师分别举个例子吧
一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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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2/07 17:47
#CPA#
1.房租1050,那么计算个税就是(1050/1.05-800)*20% 2.转租2100,那么计算个税就是((2100-1050)/1.05-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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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净现金流量和项目投资净现金流量计算方法和区别是什么?
王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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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1/28 21:3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营业净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相关的付现成本和所得税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付现成本-所得税。 项目投资净现金流量则是指在特定投资项目中,考虑了初始投资额、折旧、残值等因素后,在整个项目周期内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差额。它不仅包括营业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还包括投资活动如购买固定资产和处置资产等产生的现金流。两者的区别在于:营业净现金流量主要关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而项目投资净现金流量则侧重于特定投资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整体财务表现。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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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综合阶段的课件,是不是只需要只职业一、二的课件就可以了,其他 分专业的课只是用是查漏补缺的?
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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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21 10:02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是的,可以这么理解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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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 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 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 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 元机床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 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 为350 万元,但未通知丙。乙公司向甲公 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 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 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 的是()。 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 保证不成立 B 丙公司应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 责任 c 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用于清偿债务之前,丙公司有权拒 绝乙公司代为清偿的要求 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 D 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怎么做这种题
张学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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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5/07 23:00
#CPA#
你好,先看一下题目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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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对损益的影响 那那个其他租金其他业务收入不是吗?
小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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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8 12:41
#CPA#
您好,请稍等我看一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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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评价自身作出的职业判断是否适当时,下列各项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考虑的有( )。 A.作出的判断是否反映了对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适当运用 B.作出的判断是否有具体事实和情况所支持 C.作出的判断是否与截至审计报告日知悉的事实一致 D.作出的判断是否可以用来降低重大错报风险
小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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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2/07 11:47
#CPA#
同学,你好 答案选择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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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老师 宣布像投资者分配利润1000万元 怎么理解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等额减少利润不应该算入所有者权益的么,按这么讲应该是所有者权益增加1000万啊
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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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1/08 10:21
#CPA#
你好,同学,老师写一个分录就明白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 贷应付股利1000 借方所有者权益减少 贷方负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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