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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混合模式中,形成的合同资产在运营期开始时无形资产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剩余应收账款部分为什么不是一次性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运营期开始的时候应该就是无条件收取了吧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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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3:11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PPP项目混合模式中,如果项目合同涉及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部分,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部分对应的收入会在建造期间确认,而无形资产部分对应的收入则会在运营期间确认。这种情况下,当项目进入运营期时,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无条件收取。 具体来说,如果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在运营期开始时,只有部分应收账款可以收取,而剩余部分需要等到项目经过结算审计或者达到其他特定条件后才能收取,那么这部分应收账款就不能在运营期开始时一次性确认为应收账款。相反,它们应该作为合同资产,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再转入应收账款。 因此,在运营期开始时,企业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收款情况来判断哪些应收账款可以确认为应收账款,哪些需要作为合同资产保留,并在后续满足条件时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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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科目性质,借贷方向
bamboo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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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2:38
#CPA#
您好 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科目。 都是负债类科目 借方减少 贷方增加
阅读 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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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解答一下多选题第1题的D答案怎么理解,产品也包括非制造成本
苍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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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2:38
#CPA#
D是错的 作业成本法分配的不止制造成本
阅读 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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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性质,借贷方向
bamboo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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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2:32
#CPA#
您好 委托代销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 借方登记增加 贷方登记减少
阅读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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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破产重整和和解有啥本质区别? 这俩不都是让企业继续存续么? 重整的话必须引进新的投资人么? 为何在重整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有表决权,而在和解中就没有呢?
耿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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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2:18
#CPA#
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拥有表决权是因为**他们的利益直接受到重整计划的影响,需要对重整计划进行投票以表达支持或反对**。而在破产和解中,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主要是因为**和解协议是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不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和权益分配问题**。 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原因如下: 1. **重整计划影响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通常涉及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表决权,使其能够参与到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分组表决机制**: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每一组债权人根据其权益是否受到调整或影响来决定是否参与表决。这种机制确保了不同权益受影响的债权人能在重整计划中得到适当的代表和保护。 3. **法院的最终审批**:即使债权人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仍需法院的最终审批。这一环节为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在破产和解中,债权人没有表决权的原因如下: 1. **和解协议的性质**:和解协议主要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结果,不涉及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债权人作为个体,只针对和解协议选择接受或拒绝,而不需要进行集体表决。 2. **程序的简化**:和解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目的是为债务人提供一种避免破产清算的机会。如果引入债权人表决,将使和解程序复杂化,延缓债务解决进程。 3. **法院的角色**:和解协议需要法院的认可。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会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和解协议对各方都是公平的。
阅读 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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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贷方向,科目性质
bamboo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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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2:03
#CPA#
您好 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它是长期应收款的备抵账户 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阅读 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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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苹果老师 就是为什么安全边际中的边际贡献=息税前利润呢
软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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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48
#CPA#
根据 盈亏临界点作业率+安全边际贡献率=1 安全边际贡献率=1-盈亏临界点作业率 再根据 盈亏临界点时作业=固定成本/单位边际贡献 所以在盈亏临界点时 产品总边际贡献=固定成本 那安全边际这里 就没有固定成了 那在安全边际这段里面 边际贡献=息税前利润
阅读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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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苹果老师 选项 C 怎么理解 其他老师勿接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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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47
#CPA#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阅读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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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这个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是不是和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一个概念?最好是举个例子,不要用网上的搜索出来的结果复制粘贴,我看的不是很懂
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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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44
#CPA#
你好,同学, 是一样的 比如2021年购买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 2023年持续计算公允价值1000-1000÷总年限×2
阅读 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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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外购用于企业周年庆点的装饰用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算外购的员工福利吗
波德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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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39
#CPA#
同学你好,可以做为宣传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阅读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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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理解了,不用问了,谢谢
刘艳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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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31
#CPA#
您好, 好的,理解了就好。
阅读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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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条为什么可以不评估,基于什么考虑,法条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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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1:11
#CPA#
您好,1.当然是相信政府、 2.集团是一家,就以账面价值来,不用评估 3.流通股有市场作为调节,始终是公允的,
阅读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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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这个什么情况 我哪里违规啊 我穿什么照片都不行 我没法给你发截图 就是我的题目照片上传不上去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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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0:13
#CPA#
你先提问,老师接手后再上传截图就可以
阅读 1526
收藏 6
@贾苹果老师 其他老师勿接 7 是什么 为什么算两边
appl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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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0:06
#CPA#
老师正在计算中,请同学耐心等待哦
阅读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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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问 教材内容说了不得寻找或筛选候选人 这个地方为什么不违反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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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20:01
#CPA#
理由:提供招聘园林绿化团队人员的服务属于日常性的、与财务报表审计无关的普通服务,不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阅读 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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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个战略的,原文“内部管理混乱”是管理不善,也是机制不顺,那这两个有什么区别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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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9:49
#CPA#
您好,前者是管理不对位 后者是 表现在具体工作职责不够明确
阅读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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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书上说β值的驱动因素很多,但关键的因素只有两个: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但是我还是不明白通货膨胀率和纯粹利率不也会影响到风险吗?为什么不选c和d啊?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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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9:35
#CPA#
您好,因为.通货膨胀率和、纯粹利率是外部环境,不是我们能左右的,
阅读 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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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后的分录怎么写,或者怎么处理?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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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9:34
#CPA#
如果在解锁日达到解锁条件,但解锁失效,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库存股(按照解锁股票相对应的库存股的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阅读 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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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是用的成本法吧,那个别报表,还要将所付出的成本调成公允价值?是像权益法那样子吗?如果付出的成本多,就不用调,如果付出的成本少,那还要调到营业外收入是吗?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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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9:22
#CPA#
您好,是的,合并报表需要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调整分录)(个别报表是成本法,合并报表是权益法,准则规定的)
阅读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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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良老师上传的注会战略背诵的资料在哪里下载,讲义上找不到
廖君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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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9:13
#CPA#
晚上好, 这个需要问班主任,答疑老师没有讲课老师的联系方式,学堂也没有给兼职答疑老师这些资源,不清楚 的不能随意回复误导您,还请您理解和原谅。
阅读 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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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那这样如果丙找了乙,乙又清偿了!票据金额,那乙的损失怎么办呢??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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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8:21
#CPA#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能再找甲公司或者出票人。 虽然甲公司自行完成了背书记载但尚未交付给乙公司,然而票据具有无因性,一旦票据经背书转让给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丙公司,丙公司就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乙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后,其前手的抗辩事由被切断。即使甲乙之间没有实际交付票据,也不影响丙公司向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 当丙找乙行使票据权利后,如果乙进行了清偿,其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票据转让存在其他相关约定或法律关系,乙公司可能依据这些约定或法律关系来寻求自身损失的补偿或解决办法。 但从票据关系本身来看,乙公司不能再依据票据关系向甲公司或者出票人主张权利。
阅读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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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 方便请看下问题 我现在是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但是前面票据背书不连续影不影响我取得票据权利取决于我是否善意?付款人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是会成立吗?背书不连续属于基础关系问题吗?上次提到的基础关系还是基础什么指的是什么?合同关系吗?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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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8:16
#CPA#
首先,如果您作为票据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前面票据背书不连续,您是否能取得票据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您是否为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等因素 付款人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在一定条件下是成立的。因为背书连续是票据形式上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条件 背书不连续不属于基础关系问题。票据的基础关系一般是指票据的原因关系(比如买卖、赠与等合同关系)、资金关系(比如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等 所以,当提到票据的基础关系,可能是指票据背后所赖以产生的合同关系、资金往来关系等关系 总之,背书连续对于票据权利的行使有重要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善意取得等规定,持票人即使面临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也可能获得票据权利。同时,付款人在背书不连续的情形下,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但持票人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等情形除外。
阅读 1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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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追索权问题 如果支票的付款人宣告破产,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进行期前追索。请问这个结论正确吗? 另外,按照讲义中法条的理解,如果支票人的出票人宣告破产,持票人不能期前追索,那么提示付款的时候出票人账户没钱支付怎么办???(假设没有保证人和背书人)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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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8:03
#CPA#
关于支票付款人宣告破产的追索权 在支票支付过程中,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宣告破产,这直接影响到支票的支付能力。然而,根据支票法的一般原则,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导致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进行期前追索。期前追索通常发生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而付款人破产并不直接等同于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付款人破产导致支票无法兑现,持票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但这更多是基于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无因性、流通性和信用性的原则,以及民法中关于合同违约和债务追偿的规定,而非直接依据期前追索权。 关于出票人宣告破产的提示付款问题 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宣告破产,而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发现出票人账户没有钱支付,这确实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支票是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持票人首先应当尝试通过正常的银行渠道进行提示付款。 如果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行使追索权:虽然这是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进行的,但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如存在)等票据当事人进行追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包括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法律救济:如果追索无果,持票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票据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债权申报:如果出票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持票人还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结 支票支付过程中遇到付款人或出票人破产的情况确实会给持票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在接受支票作为支付方式时,持票人应当谨慎评估对方的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同时,在发生支付问题时,持票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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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老师,简易交付里面,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是从最一开始就占有的时间,还是两人自双方合意生效且交付行为完成时呢?书上说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这指的是前面那个时间还是后面的那个时间?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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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8:00
#CPA#
在探讨简易交付中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简易交付的定义和特点。简易交付,又称为“无形交付”,是指财产出让人将特定财产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在这种交付方式中,由于动产已经在先前为受让人占有,因此双方当事人只需达成合意即可完成交付,而无需再进行现实的交付行为。 关于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它通常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相关联。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并非是从最一开始占有的时间算起,而是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的转让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从而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因此,在简易交付中,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应当是两人自双方合意生效且交付行为(尽管是形式上的,因为实质占有未发生变化)完成时。这里的“交付行为完成”更多地是指法律上的交付完成,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动产转让的合意,并且该合意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总结来说,简易交付中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是双方当事人就动产转让达成合意,并且该合意生效时,而不是从最初占有的时间算起。书上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指的就是这个合意生效并且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的时刻。
阅读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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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帮我看一下有没有错的,谢谢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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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54
#CPA#
同学您好 没有发现错误的
阅读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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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证券交易所中,可以交易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有( )。 A.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B.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D.证券交易所 正确答案 : C,D【知识点】公司债券的交易 答案解析 :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交所上市交易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转让。 问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涉及的交易地点能帮忙总结一下吗?平时接触太少了。
朴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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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52
#CPA#
证券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要交易: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证券。 特点:具有高度的组织化、集中化、标准化和公开性,是证券市场的核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 主要交易:主要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也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债券进行转让。 特点:相对于主板和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门槛较低,更注重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主要交易:非公开发行、转让的证券,如私募股权、私募债券等。 特点:交易双方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柜台进行协商交易,具有灵活性高、个性化强的特点。 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市场): 主要交易:特定区域内的企业股权、债权等融资和转让服务。 特点:服务于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融资和转让,具有地域性和针对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主要交易: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如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特点:专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投资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 主要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特点:主要面向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交易规模巨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黄金交易所: 主要交易: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和延期交收合约。 特点:专注于贵金属市场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贵金属买卖的平台。 总结来说,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地点根据证券的种类和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 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多个层次和类型的市场。这些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体系。
阅读 1902
收藏 8
为什么递烟年金不可以这样算,这样算的还不对,感觉也挺有道理的
欧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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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50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样算也没问题的。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284
收藏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是过半数还是2/3通过
小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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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49
#CPA#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是过半数通过。 祝您学习愉快!
阅读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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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请问下:这两个法条我每次用不准,不会区分,麻烦老师指导下哪个法条什么情况下用? 【案例6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聂小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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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34
#CPA#
你好,我看下你的问题稍等
阅读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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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大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建设工程款债权大于有担保的债权。” 这个矛盾了?有担保的债权大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云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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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07/06 17:33
#CPA#
在破产程序中,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通常遵循一定的规则。一般来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一定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各类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大致为:预售后小业主的权利>建设工程款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阅读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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