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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深入践行,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成为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有机肥作为改善土壤肥力、减少化肥污染的关键一环,其生产和使用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有机肥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助你轻松懂政策、享红利!
一、增值税——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
1.政策核心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有机肥产品免税范围
0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0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二、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三免三减半”!
1.政策核心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三免三减半”)。
2.适用场景
有机肥生产若涉及“畜禽粪便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例如,利用禽畜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属于“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范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三免三减半”。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三、其他相关优惠——助力绿色发展,政策“组合拳”!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
若企业以废弃动植物油、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有机肥,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条件,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退税比例根据原料比例确定)。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
0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如有机肥生产中的发酵设备、环保处理设备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02.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四、享受优惠需注意——这些要点别忽略!
1.提供相关材料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01.生产有机肥产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0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时,需准备项目立项文件、收入明细、环保部门验收意见等,确保项目符合目录要求。
2.准确判断产品范围
并非所有“有机肥”都能免税,需严格对照国家标准和政策目录,避免因产品不符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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