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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4月23-5月8日报名(新考试制度下)

2009/04/23  来源: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字体:  打印

云南省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以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报名简章。

  一、报名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并向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省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及范围

  1、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2、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发布的2009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20分钟;会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考试顺序: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答卷时间
2009年9月19日
上午8:30--11:00
审计
150分钟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150分钟
下午17:30--19:30经济法
120分钟
2009年9月20日
上午8:30--11:30
会计
180分钟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120分钟
下午17:30--19:30
税法
120分钟

  五、报名时间和办法

  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40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1、报名时间为4月23日至5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5月1-3日休假,不予办理报名)

  2、报名费每科50元。报考人员可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分科缴纳报名费。

  3、报名时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均为原件,最好为第二代身份证),小1寸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两张,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认真填写《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云南省考生个人信息表》。

  4、昆明市报考人员到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昆明市拓东路23号,电话:0871-316131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昆明市东风东路36号云南建工大厦19楼,电话:0871-3197295-2108)或昆明市会计监督管理局(昆明市东寺街东陆大厦6楼,电话:0871-4109409)报名。各州市及东川区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州、市财政局指定地点报名。

  5、报名时考生可自愿订购考试相关书籍和资料。

  六、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核查

  1、报考人员于9月上旬,到各报名点领取《准考证》及《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2、试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认定。由省考办复核后通知考生。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当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各报名点通过省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3、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4、考试成绩通知单预计于2009年12月底下发,请报考人员务必前往各报名点领取,并妥善保存,作为单科成绩合格凭证。今年直接转入专业阶段考试的老考生,其原制度下2005至2008年度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统一到2013年。其中,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合格成绩直接转换为财务成本管理和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两个科目的合格成绩。

  5、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全国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七、其他

  1、考试所用的准考证、发放的合格成绩通知单须妥善保存,遗失、损毁者自行负责。

  2、报考人员在报名、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等工作环节中,必须认真填写(涂)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因报考人员粗心造成姓名、身份证号、报考科目等信息错误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负责。

  3、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9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至(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全国考办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4、省考办设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云南省考生个人信息表

附件2、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09年度)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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