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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备考指导:分期收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4/28 13:47: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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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新会计准则,分期收款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 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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