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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09 09:57:5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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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和原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做好可行性研究。

  2.划转双方审议。

  (1)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计或者清产核资。

  4.签订划转协议。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5.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1.确定批准机构。

  (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4)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批准。

  (5)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批准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目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3.由政府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根据规定,下列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1)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2)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3)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4)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5)其他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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