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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4 08:29: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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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例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确认书不是必需的。)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对于第(2)、(3)种情况要注意一点: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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